來源:幼教網 2016-12-14 17:38:11
越秀區關于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工作的實施細則(2016年3月修訂)如下所示: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維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廣東省辦公廳《關于做好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及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送審稿)》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屬以下情況的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在我區申請公辦學位。
(一)在越秀區連續居住滿五年、在越秀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五年并在繳、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二)在越秀區居住并從事越秀區消毒站、園林綠化、市政建設工作服務連續兩年以上、在服務單位繳納社保連續兩年以上、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三)在越秀區居住并獲得廣州市或越秀區政府授予優秀稱號以及被廣州市評為“見義勇為好市民”的來穗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第三條、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辦法
(一)申請入讀小學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的,可按照《越秀區關于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試行)》申請。
(二)三年級以前(含三年級)已取得我區公辦小學學籍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畢業可統籌安排到區公辦初中就讀。
(三)四至六年級已取得我區公辦小學學籍,不符合在越秀區連續居住五年并參加社會保險滿五年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可按照《越秀區關于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辦法(試行)》申請。
以上人員隨遷子女,必須是未完成義務教育的6-15周歲兒童、少年,且具備學習能力。
第四條、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來穗務工人員申請隨遷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應具備相當條件并根據類別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應提供:
1.來穗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子女的戶籍原本,子女出生證明。
2.申請人在越秀區連續居住五年的有效證明(居住證,其中需含所載地址與現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證)。
3.申請人現在越秀區的固定住址證明(提供房屋產權證或經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居住公有房產的,需提供單位證明或協議),除在本區居住地為適齡兒童的父或母房產外,其余情況均需提供該居住地為小孩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有效證明(家長可到廣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打印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信息)。
4.申請人在越秀區登記務工就業(或合法經營)并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五年的證明(參保險種需含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險)。
來穗務工人員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合法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營業執照及企業登記等證明材料;參加越秀區社會保險累計滿五年并在繳的證明由申請人到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醫保中心打印。
5.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申請人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由現居住地街道計生部門加具意見。
6.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入讀小學需要)。
7.申請人子女從戶籍地轉入我區就讀的,需同時提交原就讀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同意轉入后還應出具轉學證明。
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復印件(下同)。
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提供:
1.來穗務工人員申請人及子女的戶籍原本,子女出生證明。
2.申請人在越秀區居住的有效證明(居住證,其中含所載地址與現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證)。
3.申請人現在越秀區的固定住址證明(提供房屋產權證或經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居住公有房產的,需提供單位證明或協議)。
4.申請人在越秀區相關部門連續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兩年的證明(參保險種需含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險)。
在越秀區相關部門連續就業的申請人需提供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登記證明。在服務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由申請人到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醫保中心打印。
5.申請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證明。
申請人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由現居住地街道計生部門加具意見。
6.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入讀小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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