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幼教網 2016-12-14 19:31:14
2.積分計算辦法:
(1)申請人的戶籍為農業性質,積7分;
(2)至截止日期,申請人的父(單方)或母(單方)連續持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滿5年,且在我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滿5年,且參加積分申請時仍在本區居住的,居住年限每增加1年積1分。本項目累計上限15分;
(3)至截止日期,申請人的父(單方)或母(單方)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且五個險種同時均連續滿5年的,上述五個險種每個險種每增加1年積1分。本項目累計上限25分;
(4)申請人的父(單方)或母(單方)在本區投資開辦企業的,投資額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積5分;至截止日期,申請人的父(單方)或母(單方)近3年在廣州市連續2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3萬元及以上的,積5分,本項目累計上限10分;
(5)申請人或其父母至截止日期,在本區有獨立產權住房的,積8分。本項目累計上限為8分;
(6)申請人的父(單方)或母(單方)獲得廣州市見義勇為獎的,積10分。本項目上限為10分。
(二)以父母(合法監護人)雙方條件參加積分申請。
須同時滿足4個必備條件,并通過6個積分條件參加積分排序,父母雙方材料需同時提交。
1.必備條件:
(1)申請人的父母雙方至截止日期,均連續持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且父母雙方(合法監護人)在我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滿3年,且參加積分申請時仍在本區居住;
(2)申請人的父母雙方至截止日期,均在本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連續滿3年,且參加積分申請時仍在本區就業;
(3)申請人的父母雙方至截止日期,均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連續滿3年,且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連續滿3年;
(4)申請人的父母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申請人屬于政策內生育。
2.積分計算辦法:
(1)申請人的戶籍為農業性質,積7分;
(2)至截止日期,申請人的父母雙方(合法監護人)均連續持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且父母雙方(合法監護人)在我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居住滿3年,且參加積分申請時仍在本區居住的,父母(合法監護人)雙方居住年限同時每增加1年積1分,上限為15分;
(3)至截止日期,申請人的父母(合法監護人)均在本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且兩個險種同時連續滿3年的,父或母(合法監護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每人每個險種每增加1年積1分;父或母(合法監護人)的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每人每個險種每參加1年積1分,雙方申請可累計,累計上限25分;
(4)申請人的父或母(合法監護人)在本區投資開辦企業的,投資額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積5分;至截止日期,申請人的父或母(合法監護人)近3年在廣州市連續2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3萬元及以上的,積5分,父母雙方(合法監護人)可累加,累計上限10分;
(5)至截止日期,申請人或其父母(合法監護人)在本區有獨立產權住房的,積8分,累計上限為8分;
(6)申請人或其父母(合法監護人)獲得廣州市見義勇為獎的,積10分。
(三)相關范疇的界定
1、連續居住年限的計算: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辦理或續期居住證的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即“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延期手續。居住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證,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自2016年1月1日起辦證和續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發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執行:即“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執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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