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普陀區教育局 2018-01-23 15:05:42
依據《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上海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本市中小學生學籍業務辦理相關事項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的規定,根據中小學校教學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為有利于教學秩序的穩定和學生的正常學習,學生轉學一般應在新學期開學前辦理。
一、轉學條件
1、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
(1)學生戶籍隨監護人戶口由本市其他區縣遷移到本區,可申請跨區轉學(學籍由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2)學生戶籍隨監護人戶口在本區內跨街道(鎮)遷移(非同一街道(鎮)和相鄰街道(鎮))可申請本區內轉學
(3)學生戶籍由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遷入本區,可申請跨省轉學(學籍由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4)學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目前標準積分為120分),積分需在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系統各查詢確認,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須與購房或租房證明材料登記地址相同,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5)學生父母一方為本區常住戶口,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需符合條件,見轉學申請材料)。
(6)小學五年級、初中九年級不予轉學。
2、高中階段
(1)學生本人為本區常住戶口,在外省市參加中考并錄取普通高中,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2)學生父母一方持在有效期內的原人才引進類“上海市居住證”,(居住證需在“21世紀人才網”上能夠查驗,且持證人姓名后有紅色的“√”),且學生在外省市參加中考并錄取普通高中。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須與購房或租房證明材料登記地址相同,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3)學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連續滿3年,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目前標準積分為120分),積分需在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系統查詢確認。居住證登記住所在本區,居住證登記住所地址須與購房或租房證明材料登記地址相同,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4)學生父母一方為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人員,可申請學籍由外省市或外區學校轉入本區學校;
(5)學生父母一方及學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海外證,可申請轉入本區學校。
(6)高三年級不予轉學。
(7)本市范圍內高中之間不予轉學。
二、轉學受理
1、小學生轉學由各小學、一貫制學校直接受理。
2、外省市、外區縣初中學生申請轉入本區的,由家長在規定時間到區教育局指定地點申請。
3、本區內轉學的初中學生,由轉出學校在區教育局規定的時間統一將申請材料交區教育局審核
4、高中學生轉學,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聯系本區內普通高中,學校同意接收后,由接收學校在區教育局規定的時間統一將申請材料交區教育局審核。
三、轉學申請材料
1、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
(1)學生原學籍所在學校開具的“轉學信息表”,“信息表”上必須提供學生“全國學籍號”,若學生暫無全國學籍號的,必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并蓋章的無“全國學籍號”書面證明;
(2)“學生成長記錄冊”或“成績報告單”;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家庭住址頁、學生監護人頁和學生本人頁);
(4)學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積分的,還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證》及積分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購房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產證登記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租賃房屋的,提供正規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登登記地址相同;
(5)父母一方本市戶口(再婚家庭)的,還需提供:
①孩子撫養權判決書(撫養權必須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②戶口簿無法證明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
③學生父母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學生本人的上海市投靠類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轉入八年級的學生,上述兩證均須于2016年8月30日前辦出)。
2、高中階段
(1)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復印家庭住址頁和學生本人頁);
(2)原學籍所在學校開具的“轉學信息表”,“信息表”上必須提供學生“全國學籍號”,若學生暫無全國學籍號的,必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全國學籍號”書面證明;
(3)初中畢業證書復印件;
(4)高中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5)初中升學考試每門科目的考試成績及每門科目的滿分標準(需當地中招辦或教育行政部門蓋章);
(6)持原人才引進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子女還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購房的,提供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產證登記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證》登記地址為本區租賃房屋的,提供正規的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居住證登記地址須與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登登記地址相同。
四、轉學程序
(一)小學
1、小學轉學由各學校直接受理。學校接收轉入后,將學生“轉學信息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由學校統一交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蓋章確認。
2、區教育局審核同意轉學,并蓋章確認后,學校方可在學籍管理平臺發起轉學異動。
(二)中學
1、本區內初中之間轉學
本區內初中之間轉學,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收齊申請材料后,統一交區教育教育考試中心辦理。
2、外區縣、外省市轉入本區
(1)初中轉學
①學生監護人持轉學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申請轉學,并于遞交申請材料初審通過后填寫“普陀區中學生轉入申請表”。
②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根據相對就近原則和學校實際學額情況安排接收學校,并以信函(或電話)方式將轉學報到通知寄給(通知)轉學申請學生或家長。
③學生到校報到后,到教導處領回蓋有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和學校教導處印章的轉學信息表,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調檔手續(調取紙質學生檔案材料)
④接收學校在學籍管理平臺中發起轉學異動。
(2)高中轉學
①學生及監護人持轉學申請材料,自行到本區高中聯系轉學事宜
②學校審核學生的轉學條件,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在有空余學額的前提下,可進行相關課程的考試,考試結果達到學校要求的,可予以接收。學生的轉學申請材料由接收學校在規定時間統一送區教育考試中心辦理轉學手續。
③區教育行政部門復審學生的轉學條件,審批同意后,學校將蓋有區教育局學籍管理專用章及學校教導處章的轉學信息表交還轉學學生,并通知學生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調檔手續(調取紙質檔案材料)。
④接收學校在學籍管理平臺中發起轉學異動。
3、外省市轉入我區的學生,因教材差異,需經轉入學校測試后確定就讀年級。
4、轉往外省市學校學生的轉學信息表、學籍卡及外省市轉學審批表等證明材料需區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的,學生家長應將相關材料提交學生原就讀學校,由學校統一交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蓋章。
5、除外區縣外省市申請轉入本區初中的學生外,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受理學生和家長個人的轉學申請。
6、所有轉入學生,均需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中成功調取電子學籍信息后,方能生成轉入學校新的學籍。
五、轉學受理時間和地點
1、小學轉學受理時間:
2018年1月23日(周二)至1月25日(周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由各學校將轉入學生申請材料交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
2、本區內初中轉學受理時間:
2018年1月26日(周五)前,各初中將申請轉出本校,且在本區范圍內轉學學生的申請材料交區教育考試中心。
3、外區縣、外省市初中學生轉到本區受理時間和地點:
2018年1月29日—31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受理地點:上海市普陀區行政服務中心(同普路602號,瀘定路口)。
聯系電話:62601510(非現場受理期間)
22234526(現場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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