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浦區教育局 2018-03-01 17:35:02
(二)校園開放日活動。3月10日-3月31日,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開展“校園開放日”活動;4月14日-4月22日,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可以開展“校園開放日”活動,其余時間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學生及其家長的校園開放活動。“校園開放日”向社區學生及其家長展示學校辦學理念、課程設置、師資水平、辦學特色等,參與學區、集團建設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資源,但不得組織學生報名,不得組織測試或面談,不得收取學生任何形式的簡歷(包括各類證書)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長的聯系方式。各學校“校園開放日”要提前通過學校網站、張貼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區和家長,做好活動設計和運行方案,維護安全、有序的活動秩序。民辦學校要將“三個承諾”放在“校園開放日”活動通告(通知)、招生簡章的顯著位置,“校園開放日”期間將“三個承諾”通過書面形式發到每一位參與的學生和家長手中。
(三)發放入學通知。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完成區域內適齡兒童入學安排、招生錄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9月5日前學生入學信息將對接到“上海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四)推進注冊制度。為完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年注冊制度,各學校應向學生家長發放學年注冊告知書,明確注冊對相關證件核對的要求。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及其家長要關注持有證件的有效期,及時到相關部門續簽或補證。對不能提供有效證件的,暫不予以學籍注冊。學校應向家長告知不能注冊學籍所產生的后果。家長須向學校承諾及時前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確保所持證件的有效性。
(五)加強監督管理。加強領導措施到位,切實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嚴格執行市教育行政部門關于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的各項要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進行。以專題會議等形式聯合區相關部門,積極做好轄區內“校園開放日”活動和民辦學校面談期間的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工作,加強校園周邊治安、交通環境、文化環境治理,防止在校園及周邊散發社會教育培訓廣告或其他宣傳資料。
(六)開展教育督導。區教育督導部門充分發揮責任督學對學校經常性督導的優勢,對區均衡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兒童義務教育權利、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范招生等方面進行過程性監控,監督并指導學校履行依法規范辦學的責任,逐步形成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工作的常態化監控機制。
(七)完善監察機制。教育局監察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招生入學有關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依法依紀查處招生入學工作過程中的違紀違規事件,協助解決本區中小學招生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八)落實問責制度。公辦學校在招生過程中,舉辦重點班、實驗班、快慢班,報名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或參考的,或拒絕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區教育局將責令限期改正,經查實,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校長和其他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按照市教委要求本市將探索建立校長和教師信譽等級制度,招生違規情況記入信譽檔案,與職稱職級評定、評先評優相掛鉤。市教委將民辦中小學招生違規情況、對違規現象的監督查處情況納入對區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九)實施“雙減”措施。民辦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未兌現“三個承諾”的,或以考試(測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的,或錄取學生時以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為依據或參考的,或招收無學籍材料學生,或利用招生入學違規收費,或組織對報名的學生家長進行測評、調研活動的,或擅自在學校招生計劃外招收學生等違規招生行為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規定,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并核減該校3年的招生計劃數,取消3年政府專項扶持資金。
2019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安排和要求仍由市教委統一規定,各類學校不得提前開展招生及相關工作。
附件:1.2018年青浦區教育局關于本市戶籍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記入學招生的實施細則
2.2018年青浦區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工作日程安排
3.2018年青浦區義務教育階段城區學校安置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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