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教育局 2018-05-09 10:59:16
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
| 類別 | 對象 | 證明材料 | |
| 優撫群體類 |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及現役軍人的適齡子女 | 本人戶口簿、監護人戶口簿(直系親屬外的監護人還需提供委托監護的公證書)、實際居住地 | 部隊師級或市民政局及以上證明、現役軍人身份證件(如軍官證) |
| 合法領養或家庭寄養的孤兒 | 民政部門發的助養證或家庭寄養協議書、助養人的戶口簿 | ||
| 父母均長期患重病或失去監護子女能力的殘疾人委托本市監護人照顧的適齡子女 | 市民政局或區殘聯證明或區級及以上醫院危重病證明書 | ||
| 特殊行業類 | 父母均為從事地質勘探等長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監護人照顧的適齡子女 | 廳(局)級及以上有關單位證明、本人工作證件 | |
| 殯葬工人的適齡子女 | 區級及以上民政局證明、監護人的《廣東省居住證》、有效勞動合同 | ||
| 從事承擔政府環衛作業工作服務連續兩年及以上的環衛臨時工適齡子女 | 市城管委出具的《廣州市環衛工人(非廣州市戶籍)子女入學證明》、連續兩年及以上在穗繳納社保證明 | ||
| 進藏干部職工子女 | 進藏干部職工房產證及其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進藏干部職工證明信函 | ||
| 人才類 | 按規定引進的博士、博士后、外國專家的適齡子女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含外國專家局)出具的相關證明 | |
|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的適齡子女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印發的《廣州市留學人員優惠資格證》、在穗工作單位證明 | ||
| 屬引進人才持《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監護人依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申領的《廣東省居住證》 | ||
| 高層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廣州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或出具的證明,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出具的有關證明 | ||
| “優粵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 監護人的“優粵卡” | ||
| 廣州市人才綠卡持有人隨遷子女 | 監護人的《廣州市人才綠卡》 | ||
| 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子女 | 監護人所獲得“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或相應區政府授予優秀稱號的證明材料、監護人的《廣東省居住證》 | ||
| 境外群體類 | 海外華僑華人子女 | 相關使領館證明、本人護照或身份證件 | |
| 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員隨遷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證人本人) | 《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 ||
| 臺胞子女 | 區級及以上臺辦出具的《廣東省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書》、父親或母親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
| 有突出貢獻的港、澳人士的適齡子女 | 廣州市榮譽市民證書、本人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
| 駐穗領事館等外交人員的適齡子女 | 市級及以上外事辦證明、合法居留證明 | ||
備注:
1.其他特殊情況由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確定。
2.因上級政策調整等導致政策性照顧學生對象或證明材料發生變化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補充發文。
3.杜絕弄虛作假,證明單位對其出具證明的真偽性及其后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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